更新时间:2022.06.17
暂扣强制措施不适用听证程序。《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
暂扣的强制措施并不适用听证程序。适用听证程序的是行政机关拟作出的较重的行政处罚,例如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降低资质等级等。
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听证可以不公开进行。 3、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
行政许可听证的适用条件一般是,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而具体要听证的范围有两类,一类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举行听证的事项,另一类是行政机关认为
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是先由行政机关通知申请人等相关人员听证事项,然后依法举行听证,由申请人等相关人员陈述申辩,举证,行政许可机关进行审查,再制作听证笔录,最后行政许可机关作出决定。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必须组织听证的,从行政处罚案件上有一个限定范围,即行政机关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不行拒绝,都要组织听证。
行政许可中的听证程序如下:先由行政机关通知申请人等相关人员听证事项,然后依法举行听证,由申请人等相关人员陈述申辩,举证,行政许可机关进行审查,再制作听证笔录,最后行政许可机关作出决定。
听证适用范围: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程序: (1)听证会前首先由书记员清点核实申请人、案件调查人及其他
暂扣许可证和执照的行为并不是行政强制措施,而是行政处罚种类的一种。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
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是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行政机关在做出以上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
行政处罚中听证程序适用情形: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可以进行听证。 这种情况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