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3
只要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的,即构成本罪的既遂。
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是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
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的刑事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条件,却对登记事项持放任态度。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既遂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既遂,依法可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刑法第403条),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我国的刑法对滥用管理公司以及证券职权罪的概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概念通常是,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手段,让不符合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并且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既遂的判罚标准: 1、构成本罪既遂的,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则应判处本罪个人犯相应的刑罚。
1、行为人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法院会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