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4
行政处罚决定如果是当场作出的,并且行政机关当场要求收缴的,则当场缴款;如果不是当场收缴的,则当事人要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款,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款。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是现场交纳的,应该当时交纳罚款,如果不是当时交纳的,应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
行政处罚的罚款要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并且应当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属于应当当场缴纳情形的,则应当当场缴纳。
对于违法行为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应该在九十日内作出;如果符合当场作出的条件的,行政机关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且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期限一般不能超过二年,自违法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因为违法行为超过二年才被发现的,一般不能再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的罚款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或者使用电子支付系统进行缴纳。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的小额罚款外,执法人员不得直接收取罚款。
行政处罚应该在九十日内作出;如果符合当场作出的条件的,行政机关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且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期限一般不能超过二年,自违法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因为违法行为超过二年才被发现的,一般不能再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应当在二年内作出,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应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如果是罚款的,应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天内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行政机关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后,如果其依法当场收缴的,则被处罚人应当场交;如果行政机关不是当场收缴的,则罚款应当在十五日内交,从被处罚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开始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行政处罚的罚款一般要在十五日内上缴。当事人需要在十五日内前往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但是行政机关如果当场收缴罚款的,则当事人也可以当场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一般要在九十日内作决定,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依法能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也能当场作出;并且最长不能超过二年的追究时效;情况特殊的,则延长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