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2
包括下列条款: (一)货物的品名和品种。 (二)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三)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四)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五)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六)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 (七)计费项目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仓储期间,因约定
仓储合同纠纷管辖的确定: 1、仓储合同纠纷适用一般管辖,当事人对管辖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仓储合同发生纠纷的,由海事法院管辖。 3、仓储合同内容实质上属于不动产租赁或港口
仓储合同保管人的举证责任分担方式:应当由保管人承担其是否已全面、妥善的履行保管义务的举证责任。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管人对仓储物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如存在仓储物灭失的情况,理应由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仓储保管合同的内容有:货物的品名和品种;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等。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有:给付仓单义务;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危险通知义务;对仓储物实行储存和保管的义务;返还仓储物的义务;允许存货人检查和采取样品的义务。
仓储合同保管人的应该分担的举证责任是:由保管人承担其是否已全面、妥善的履行保管义务的举证责任。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管人对仓储物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如存在仓储物灭失的情况,理应由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普通的仓储合同不是专属管辖,而是适用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则。但是仓储的地点如果是在港口,则适用专属管辖。对于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而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仓储期间,因约定
仓储合同的保管人要求有: 1、支付仓单义务,保管人应在仓单上签字或盖章; 2、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义务,保管人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仓储与协议不符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 3、危险通知义务,保管人应当立即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货物发生变
仓储合同的保管人要求有:危险通知义务,在货物发生变化、货物临近失效期、第三人对仓储物主张权利起诉或扣押时,保管人应立即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按要求返还仓储物;不得使用保管的货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