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8
股东除名制度是出现特定事由时,公司按照特定程序剥夺不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公司对不履行义务的股东除名不需要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见,公司可以直接做出决定。 公司做出除名决定后,不需要被除名股东的配合,不履行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即刻丧失。
股东名册,是指公司记载有关股东及其股权状况的簿册。股东名册应当包括法定内容,不包括此内容者不能称为股东名册。其法定内容有: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
名义股东是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投资者签订协议,实际投资者享有的投资收益,即名义投资者,实质上为名义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投资者与名义投资者签订合同,同意由实际投资者出资,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投资者为名义股
被冒名股东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被冒名股东的,属于侵权行为,因此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对于自己的损失无法确定的,也可以请求法院作出判决。
不会坐牢,但是会承担相应的出资责任。挂名股东,即《公司法》中所称名义股东,是指与实际出资人签订代持股协议,由名义股东为公司的显名股东,由实际出资人承担出资责任,但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最终分享收益的制度。当实际出资人不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
可以通过要求其自愿的放弃或者转让所持的股权的方式,达到清退该名股东的目的。股东是自然人或法人对公司出资后获得的一种身份,股东权利既是身份权也属于财产权。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的财产和权利,因此是不能通过股东大会的决议就将其剥夺除名的。
撤销挂名股东签一份股权转让的协议书和股东会决议即可。我国法律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后生效的,才依此认定合同的效力。股权转让协议成立的要件应当是当事人合意,与合同是否经过工商登记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只要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
名义股东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名义出资人仅是名义上的股东。其实质为挂名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协议的效力仅针对签约双方,不对第三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名义股东依照形式主义原则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
隐名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发生纠纷按以下规定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
1、有充分证据证明隐名股东已经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 2、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 3、公司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 4、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