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8
隐名股东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在代持股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隐名股东显名需要经过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并需要变更登记。
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合同的订立应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但是
1、恶意串通转让股权损人利益的协议无效。 2、违反公司章程规定。 3、违反公司法规定。 4、违反特别规定: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股权转让是需主管部门审批的。批准机关一般为国资委或当地政府。如国有股转让没有经过批准,也
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为股东担保有效。公司为股东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不影响担保效力。 法律只是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可以通过实际出资以及代持股协议来确认,在协议中约定名义股东应当承担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隐名股东想要显名需要经过股权向外转让的程序。
隐形股东就是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包括决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此时任何一个股东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会决议应当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
公司出事挂名股东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需要在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挂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挂名股东,是指一方与他方约定,同意仅以其名义
股东名册应当记载公司股东的出资额、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等。股东变更应当进行公司公司章程变更,股东名册的变更,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书,最后是工商变更。
隐名股东对第三人的法律风险: 1、隐名投资协议被认定为无效。在该种情形下,隐名股东不享有投资权益; 2、显名股东可以对公司、其他股东及第三人行使其股权,从而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而隐名股东若要行使股东权益,则需通过漫长的诉讼途径。
隐形股东,在法律上说的是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隐名股东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是当隐名股东的权利受到损害,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时将承担较大的风险。隐名股东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