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3
隐名股东与挂名股东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时候,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决定需要不需要对协议进行公证,如果者公证协议的法律效力会比较强,可以减少不必权的纠纷。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等。
隐名股东不能直接向公司请求分红。主张分红应当通过显名股东。但是当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在代持股协议有效的情形下,此投资权益应当属于隐名股东。
判断隐名和显名股东的股东身份,通常是依赖于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多项形式要件形成的证据链,以及是否能够提供出资证明、是否参与实际经营、是否定期参加公司的盈利分配以及是否承担经营风险等实质证据所体现出来
在有限责任公司情形下,隐名股东显名应经其他股东确认。有限责任公司在强调资合性的同时更注重的是其人合性。隐名股东的显名,一定程度上是新股东的加入,类似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此时,不能取得其他股
实践中,有些实际出资人由于某种原因或出于某种考虑不便将自己的名字显示在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中,而是以其他人或组织的名义作为股东办理公司注册及工商登记。那么隐名股东怎么进行显名,隐名股东要求显名应满足哪些条
公司的隐名股东退股时,需要签署退股协议,可以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公司内的其他股东,也可以转让给公司以外的人,隐名股东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用他人的名义向公司投资,不能对抗第三人。
隐名股东的责任需要视公司成立情况而定: 一、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形: 1.公司股东知道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有明确的协议,规定实际股东为隐名股东,且隐名股东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
隐名股东指的是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通常不在工商登记名册内,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协议具有约束力,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东的具体全部权利。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备有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行使股
隐名股东,也可被称为“实际投资人”,主要指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或者是因为某种原因,借用他人的名义成立公司,或者借用他人名义进行出资,并且在成立的公司的章程中、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中,都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