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5
对于地上车位,根据有关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除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道路,除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
物业园区的配套设施一般都有: 一、配套工程设施:供电系统、供水系统、弱电系统、供热系统、燃气系统、安防系统、停车管理系统、电梯系统、楼宇避雷系统。 二、配套居住设施:花园、绿地、甬道;户外健身场地、器材;:绿化小品、喷泉、台座椅;排水设施;
小区的外墙面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居民住宅小区的外墙面不属于专有部分,单个居民对与其专有部分紧密相联的外墙面不拥有所有权。法律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物业用房、公共设施等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不得随意处分或改变用途。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但属于城市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市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
物业园区配套设施包括配套居住设施和配套工程设施。配套居住设施主要是甬道、排水设施、停车场、公共照明等,配套工程设施主要是供电系统、供水系统、供热系统等。
开发商擅自更改小区配套设施不合法。改变小区配套设施的用途或者利用小区配套设施从事经营活动等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开发商不得擅自更改小区配套设施。
1、小区土地使用权如果为业主享有,开发商就不能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 2、如果地下车库作为小区建设的配套设施之一,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就应如道路、管线一样,是房屋的从物,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
小区停车位归开发商所有。可以出售给业主,业主也可以获得停车位产权证书人民防空项目改造地下停车位,开发商不是业主,开发商委托物业公司完成租赁业务。这种人防车位只能租,没有产权证。停车场包含业主共享面积,属于公共用地,房屋开发商无权出租或出售停
1、地上、地下车库内的车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是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 2、地上占用共用部位的车位属于管理设施。 2、地上占用共用部位的车位属于管理设施。
物业配套设施有:供电系统、供水系统、弱电系统、供热系统、燃气系统、安防系统、停车管理系统、电梯系统、楼宇避雷系统;花园、绿地、甬道;户外健身场地、器材;排水设施;停车场、停车库;公共照明、园区灯、楼道灯;信报箱。
物业园区的配套设施一般都有: 一、配套工程设施:供电系统、供水系统、弱电系统、供热系统、燃气系统、安防系统、停车管理系统、电梯系统、楼宇避雷系统。 二、配套居住设施:花园、绿地、通道;户外健身场地、器材;绿化小品、喷泉、亭台座椅; 排水设施
物业园区的配套设施一般都有: 一、配套工程设施:供电系统、供水系统、弱电系统、供热系统、燃气系统、安防系统、停车管理系统、电梯系统、楼宇避雷系统。 二、配套居住设施:花园、绿地、甬道;户外健身场地、器材;绿化小品、喷泉、亭台座椅;排水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