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21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终止情形有: (一)发现有本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 (二)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三)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终止的情形有: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终止的情形: 1、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2、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的; 3、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 4、委托人的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终止情形: 1、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2、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终止情形: 1、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2、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
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1、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2、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终止情形,具体如下: 1、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德的; 2、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拒绝补充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 4、委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终止情形: 1、伤残鉴定程序或鉴定事实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2、鉴定材料虚假或者获取方式违法的; 3、鉴定材料不完整或不充分导致无法完成鉴定,委托人又无法提供或拒绝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终止情形包括这些: 1、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3、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终止情形主要包括: 1、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2、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3、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在下列情形下,可以终止交通事故的司法鉴定: 1、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3、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1.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2.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3.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