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6
首先,性质不同。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属于本登记,其登记具有终局效力。而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属于预备登记,并非终局性的,其最终要么消灭,要么转为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二,发放的权利证明文件不同。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之后,房屋登记机构应当给抵押权人
一般来说,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 根据抵押人身份不同,仍可能存在另外一种情况即在本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外,由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向债权人设定抵押作为履行合同或者债务的担保。
如果债权转让,抵押权会一并转让。抵押权作为从权利是随着主权利一同转让的。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抵押权随其担保的主债权转让后,是否应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及专门从事不良资产收购、处置的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债权受让人在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这一问题具体涉及:原债权人(抵押权人)在抵
在一般情形下,债权转让抵押权应一并转让。但是如果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则以约定为准。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的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
抵押权在债权转让后同时转让。因为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后,债权的权利也转让给受让人。 抵押权属于主债权的权利,所以债权转让后,抵押权也会同时转让给受让人。
债权转让的抵押权也随之转让。 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抵押权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为法律所禁止,基于抵押权的从属性,所以只能与主债权一并转让。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设立时间为登记之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以生产
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是一种对抗效力。因为动产的抵押权设立是以交付而生效要件的,未办理抵押登记并不影响抵押权的成立,但是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动产抵押登记流程,具体如下:1、抵押窗口办理人员一次性告知所需要的资料,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