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08
股东出资,在申请公司的设立登记时,不需要验资。在公司成立后,如果是货币资金的,需核对股东是否足额转入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是非货币资金的,则可以由评估机构等机构进行审计、评估。
挂名股东是一方与他方约定,同意仅以其名义参与设立公司,实际上并不出资,公司注册资本由他方投入的不出资一方股东。从形式上看,挂名股东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记载其姓名或名称,符合股东的形式要件;从实质上看,挂名股东没有实际出资,认缴的
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人。应当依法依约缴纳认缴出资,并享有公司实际股东的分红权和其他股东权益。在实践中,由于股权以明显股东的名义,可能存在明显的股东转让股权、股权质押等行为。隐名股东作为实际投资者,可以要求上述行为无效,以确保其合法权益。同时,
隐名股东不可以要回出资。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 1、隐名股东依合法行为而产生。 2、隐名股东依隐名出资人与显名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产生。 3、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和工资法有关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股东不能以劳务出资。换言之成为初始股东必须有实物方面的出资,但是通过接受赠与或继承股权的方式,获得原股东意思自治处理
不出资是否可以做股东,要看情况。如果当事人不以货币出资,但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或者获得股权赠与、公司股权奖励的,可以做股东。
不是股东投资可以做实收资本。但是如果该笔款项是直接由投资人转入的,只能记借款,不能做实收资本。除开有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外,股东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出资。其一般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股东缴纳出资不需要验资了。2014年3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修订后,注册公司不需要验资报告了,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不能单方强制要求退出股东或股份的,只能将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从而实现退出该公司股东身份的目的,挂名股东也是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存在强制退出公司的情况,因为对于任何公司而言,不管股东是否是挂名
验资报告可以证明出资。但是目前的《公司法》已经不再强制性要求以货币财产出资的股东进行验资了,但是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股东还需要进行验资,如果发现该非货币财产明显与认缴的资本有差距的,应当由该股东补交差额部分。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
出资不是一定要做验资报告。目前我国大部分的公司实施注册资本认缴制,具体是指在公司登记注册时股东可以不实际缴付或只实际缴付部分所认缴的注册资本,剩余部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缴付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