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20
代位权诉讼存在的特殊问题有一般不宜调解或者和解,次债务人原则上不能提起反诉等,代位权诉讼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代位权诉讼请求需要注意的是: 1.债务人须有合法债权存在; 2.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需要准备的证据有: 1、有债权债务关系,比如借条、合同。 2、债权已经到期。 3、债务人和其他人的债权关系,且不行使到期权利的证明。 由于代位权诉讼涉及多方当事人,存在多重法律关系,举证问题相对复杂一些。但各方当事人仍必须遵循民事诉讼谁主张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就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代位权诉讼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但是相应权利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诉讼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
代位权诉讼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但是相应权利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诉讼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
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是,1、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应具有合法性;2、债务人对他人享有到期债权,但其怠于行使其权利,致使债权人产生损害;3、债务人对他人所享有的债权已经属于到期状态;4、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并不是债务人人身专属性权利。这里的专属性权利是指
诉讼保全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为防止当事人在作出判决前转让、隐匿、出售财产,根据其职权对财产采取的保护措施,以确保未来判决生效后的顺利执行。财产保全的范围仅限于诉讼请求的范围和与案件有关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诉前财产保全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前,可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诉讼保全
代位权诉讼存在的问题: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要以其债权为限;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可以主张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但不能主张对代位权人的抗辩;以及次债务人一般不能提起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