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1
审查起诉提审的涵义是:审查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需要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监督,决定是否起诉的诉讼活动。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确有错误的,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
先履行抗辩权的顺序履行抗辩权之间的关系为包含关系,顺序履行抗辩权包括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且债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应当先履行的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的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
刑事二审庭审程序抗诉的条件: 1、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2、确有抗诉的必要性; 3、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影响公正裁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审查起诉程序有: 1、案件承办人负责审查案件管辖权,审查随案移交的文件和证据材料,并做出适当处理; 2、审查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的使用; 3、审查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证据; 4、在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需的证据材料; 5
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同时给付的双务合同之中。 2、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中。 3、先诉抗辩权则适用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主债权人的抗辩。
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抗辩权进行分类,可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时效消灭抗辩权等。不安抗辩权是抗辩权中的一种。
单务合同抗辩权不存在。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基于合同双方互负债务的情形下,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单务合同只有一方有义务,因此抗辩权并不存在。
顺序履行抗辩权包括先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具有包含关系。 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 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
对二审行政诉讼申请抗诉的方式为向检察院提交抗诉申请书,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书;检察院审查检察院立案以后,会对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进行审查;经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会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