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行政复议后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的,原行政处罚决定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是不会再处罚的,更不会存在加重处罚的情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会作出复议决定。
在知道行政处罚决定后的六十日内当事人可申请复议。如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十日内,就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对于行政处罚不服的,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依法递交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处罚决定以后,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被处罚人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知道该处罚决定之日的六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按其规定的期限来申请。
第一,提出复议的申请,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要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案件的事实和理由等;第二,受理申请,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五日之内决定是否受理;第三,复议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第四,作出复议的决定,复议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天要作出复议的决定
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在行政复议期间仍然要执行行政决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复议或诉讼期间应当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处罚决定程序有简易和一般两种程序,听证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不是独立程序。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一般程序:也称普通程序,是除简易程序以外作出处罚所适用的程序。
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包括:予以维持的决定;要求被申请人限期履行的决定;撤销、变更的决定;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以及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等。
1、法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一般程序处罚案件的核审工作 2、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应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组织3名以上有关人员进行合议,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将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合议记录、行政处罚审批表连同全部案件调查材料递交法制工作
当事人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六十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超过复议申请期限的,复议机关将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