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2.29
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 1、滥用职权是行为人意识到自己在行使权力,不该用而用,该用而不用,因而超越职权而滥用职权的行为;而玩忽职守则为行为人意识到自己是履行职责,由于各种原因而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 2、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如果是
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的区别如下: 1、滥用职权是行为人意识到自己在行使权力,不该用而用,该用而不用,因而超越职权而滥用职权的行为;而玩忽职守则为行为人意识到自己是履行职责,由于各种原因而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 2、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如
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一般在刑法中是属于一起进行量刑的,这两个共同属于渎职罪。两个罪名最大的区别在于主观方面,玩忽职守罪是过失,滥用职权罪是故意为之。
1、行为性质的区别。 2、行为方式的区别。从行为方式上讲,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都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只是行为的主要方式有所区别,即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为。 3、结果要件的区别。
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最大的区别是玩忽职守是过失,滥用职权是故意的。滥用职权是指非法行使职权的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 1、当事人在职务范围内不认真履行权力; 2、当事人过度使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
(一)虽然玩忽职守罪与渎职罪的主观罪过,都是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但是有所不同。渎职罪主要是由故意构成,个别情况下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其中,表现为故意的滥用职权,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表现为过失的滥用职权,既可以是
区别主要有: 1、行为性质的区别。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 2、行为方式的区别。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为。
一、犯罪客体的区别:滥用职权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和合理,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勤勉和尽责。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区别: 1、行为性质的区别: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玩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二者界限:①行为方式不同。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1、两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均属于渎职罪,当然其同类客体也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两罪在客观上有三方面区别(1)行为性质上的区别。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如下: 1、行为性质的差异,滥用职权罪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玩忽职守罪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职守; 2、行为方式的差异,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行为,玩忽职守罪多表现为不作为; 3、立案条件的差异,根据相关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