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0
破产重整和破产重组属于同一概念的不同表属形式,两者均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已经达到破产的标准但是又有继续维持的价值的,经各方利害关系人申请,在人民法院和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公司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破产宣告后不能再申请破产重整,最迟需要在破产宣告前申请破产重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
破产宣告后不能再申请破产重整。破产宣告前法定股东可以申请重整。法人申请破产,需要同时满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条件。
如果是债务人直接向法院申请重整,那么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由法院裁定。如果是债权人先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而之后债务人又向法院申请重整,那样法院审查债务人符合重整的条件的话,通常会裁定重整。破产法修改后增加了重整等内容,目的就是为了尽量保
债权人不同意破产重整的处理办法如下: 1、债务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重整,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由法院进行裁定; 2、如果债权人先向法院申请破产宣告,然后债务人又向法院申请重整,法院通常会裁定重整。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区别如下: 1、债权人和
破产清算需要在法院宣告破产后进行,破产重整只能在宣告前进行重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债务人均能申请破产重整,也能申请破产清算。若是没有依法清算的,由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
概念不同。破产保护,指对已经具有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挽救企业的法律程序。破产重整,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帮助债务
(1)申请原因有别。破产重整的前提是法人企业仍有挽救的希望,并获得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同意。 (2)申请时间不一。破产清算,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而重整申请则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时即可提出。 (3)申请主体有所不同。破产清算
破产重整可以捐款,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
1、对于债务保证人连带保证的,不论债务到期与否,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都算作到期,债权人可参加破产分配,也可不参加破产分配。债权人参加破产分配的,其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可向保证人追偿;债权人未参加分配的,其可就全部债权向保证人追偿。不过在债权未到
破产重整的条件有: 1、债务人提出破产重组的条件,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也就是说,当企业法人有一般破产原因时,可以进行重组。企业法人可能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企业法人不具备破产原因,但可能丧失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