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20
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纠纷管辖的规定,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也就是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离开户口所在地到起诉时已经连续住了一年以上的
离婚纠纷的管辖具体如下: 1、一般是被告住所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被告不在国内或失踪等,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 3、被告作为夫妻一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由原告住所地管辖;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
诉讼离婚找被告住所地法院。如果被告住所地不是其经常居住地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一方被监禁、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等情况下,可以确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定原则是涉外离婚的管辖原则;如果是在国内办理的结婚登记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在国外结婚并定居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
内地居民与澳门人离婚不属于涉外离婚案件,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不是涉外离婚案件,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即可。如果内地一方向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如果澳门居民在内地有经常居住地,可以向其经常居
离婚案件首先考虑适用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普通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经常居住地原则、各被告人法院管辖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通常采取的是原告和被告的住所地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来确定离婚案件的管辖地。离婚诉讼通常是让基层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的。原告需要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那么应该让经常居住地的基层
离婚后房产纠纷的管辖有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以居住地国法院管辖离婚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离婚诉讼由一方在中国的原居住地或者最终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的,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都由一方居住
涉外婚姻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