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19
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论处: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
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数额较大的,会被以盗窃罪立案追诉。同时,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不计算盗窃的数额,都应当以盗窃罪立案追诉。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以下情形属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企图盗窃公私财物,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盗窃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从而构成犯罪。 2、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
入户盗窃两次,两次犯罪相隔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就会构成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盗窃罪认定的情形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这是刑法关于盗窃罪数额的限制。盗窃数额的认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如果具有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财产损失、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
盗窃罪认定的情形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盗窃罪的特殊情形有: 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后使用信用卡的数额认定。 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它应该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
属于违法分包的情形: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3、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