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30
一、申请复议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书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提出。申请书中要讲明应当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要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二、申请复核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
向检察院申请申诉需要递交的材料有:申诉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复印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述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可以申请检察院抗诉,既可以是民事案件,也可以是刑事案件,检察院对抗诉申请审查后会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如果法官有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到法官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到法官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即当地人民政府的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还可以直接到各级纪委的网站上进行举报。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采取信函、网络还是口头举报等方式,
终审后向检察院抗诉的方式:如果案件的判决存在明显过错的,有足够的证据后可以向检察院控申处递交书面材料提起抗诉。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抗诉分为依上诉程序和依审判监督程序两种提出方式。
被害人以及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存在不服的地方,是由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当被害人以及被害人的代理人收到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后五天之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并提议抗诉。当人民检察院从收到被害人,以及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后五天之内,理当作
对检察院的投诉,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和审查办理。对其他司法机关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后,移送相关办案部门审查办理。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因此,检察院提出刑事抗诉的期限是10天。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因此,检察院提出刑事抗诉的期限是10天。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如果是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如下: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检察院控告申诉规定如下:对不予立案或不复查的案件,应书面或口头通知控告申诉人原因。如果控告申诉人有异议,可予以复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案件:针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诉案件;针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对检察院免予起诉决定不服的申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