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03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公民等。
增值税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负有缴纳增值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我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经营规模的大小和会计核算健全与否等标准,增值税纳税人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预交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是:预征土地增值税应当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行清算,多退少补。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根据不同房产类型确定适当的预征率。
土地增值税的范围是将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以及买卖存量房地产,特别计税范围在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将房屋开发建设并出售,抵押期满后用于抵债房地产投资、公司制改造、合并、分立等
继承赠与是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只有偿转让的房地产的,才征收增值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有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等。
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情况: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的; (3)存量房地产买卖; (4)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权属转让); (5)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有实物形态收入); (6)合作建房建
如果转让的股权表现形式主要为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如果不是则不需要。土地使用权的股权转让形式一般是土地使用权、房屋权属变更,如果没有发生的,则不算变更。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如下: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方法是:增值额×适用税率=(收入-税法允许扣除项目)×适用税率。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向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1、是否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 2、如属于“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还需要确定是否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