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27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报、谎报交通事故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的处罚: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行为人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的,法院一般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行为人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对其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的量刑处罚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客观方面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一般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罪侵犯的客体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
犯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犯罪主体为对安全事故“负报告职责的人员”,指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
构成不报安全事故罪既遂的量刑:犯此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报安全事故,贻误事故抢救的行为,如果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追求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新刑法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既遂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的,一般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对于犯罪情节达到特别严重标准的,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只要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耽误了事故抢救,情节符合严重标准的,即构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刑法第139条之一规定的一种犯罪行为。是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新增设的犯罪。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的量刑: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