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2.21
缓刑期满后再犯罪不构成累犯。构成累犯的条件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后罪。而如果缓刑期满没有出现撤销缓刑的事由,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没有执行原判的刑罚,就不具备构成累犯的前提条件(即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提出上诉或者抗诉后,经二审维持原判的,则应从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行考察,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认为原判刑罚可以暂缓执行,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的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一般在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缓刑考验期。那么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缓刑期满后犯罪的处罚:视为累犯,应当从重予以处罚。缓刑期满后犯罪的,则说明该犯罪分子并未认真改造自己,甚至当时“较好”的悔罪表现是为了追求得到缓刑这种较轻的处理而伪装的,其继续犯罪的事实,足以证明其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应当从重予
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
假释期间考察的内容有犯罪分子是否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是否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以及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等。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犯新罪,如果该新罪属于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应当报请最高院核准后执行死刑。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
对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的认应这样处理:可撤销取保候审并予以收押,再《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进行数罪并罚。取保候审是相关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暂不羁押的处理。
在再犯新罪进行并罚。具体如下: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2、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
缓刑,是对已经构成犯罪,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犯罪分子宣告定罪,但暂不执行相应的刑罚,而是在考验期内依法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如果在考验期内能做到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以及未经批准不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等,则在考验期过后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