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20
(1)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采取其他方式解决。 (2)通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 (3)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院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关于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争议;以及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事项的争议。
范围如下: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包括以下案件: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
劳动争议法院立案时间为七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但是,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经过以下劳动仲裁程序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1、劳动仲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
1、劳动仲裁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经劳动仲裁委主任批准,可延长十五日,也就是说,最长六十日,劳动仲裁可结案。 2、劳动仲裁裁决书下达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中院申请撤销,或者向基层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逾期
法院判决劳动争议的,如果人民法院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话,一般必须要在立案之后六个月之内审理完毕。如果案情复杂,则会申请延长审期。适用简易程序则需要在三个月之内审理完毕。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
劳动争议诉至到法院后一般六个月内审结。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为劳动合同效力发生的争议;因解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其他劳动争议。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