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3
行政诉讼的一审判决种类有:行政行为有错误的,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行政行为正确无误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于公安机关不作为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履行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一)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 (二)对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的决定有异议的; (三)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四)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及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有异议的; (五)投诉事项不属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对于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并且找到新的证据,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我国人民法院对于行政诉讼的二审案件一般需在三个月内审结,从法院收到上诉状之日算起;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则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经最高院批准,可以予以延长。
行政诉讼二审一般三个月审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算。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诉讼二审是终审。依据我国规定,行政诉讼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制并不排除对某些行政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因此,行政案件不一定是一审终审。
行政诉讼证明的对象主要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其对象包括: (一)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具有行政权力的法律依据。 (二)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即可以基于相应的行政行为为依。 (三)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是基于什么样的事实,即实体法的依据。 (四)采取
行政诉讼证明的对象主要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其对象包括:(一)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具有行政权力的法律依据。(二)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即可以基于相应的行政行为为依。(三)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是基于什么样的事实,即实体法的依据。(四)采取行政行动
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如下: 1、选择复议原则。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行政诉讼中主要有以下的证据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八大类。但是证据要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