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29
嫌疑人可以依法释放的情形如下: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认真遵守规章制度,接受教育改革,确实有悔改的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假释。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再审中提起抗诉的主体: 1、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犯罪嫌疑人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是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或者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等情形下可以依法释放。
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的情形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民法典》中规定的抗辩权有: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的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拒绝履行相应的请求。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申诉案件可以重新审判的情形: 1、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3、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
人民陪审员有以下情形应当回避: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一)在侵害对象上,被侵害人是特定人。当然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二)在侵害方式上,主要是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三)在主观过错上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处理的: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
刑事诉讼应当再审的情形有: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
诉讼离婚法院准予的情形有: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1)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起再审。根据诉讼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接到院长提交的案件后,应进行讨论,并依法作出是否再审的决定。一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