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当事人必须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拒绝履行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拥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应该这样处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
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降级等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等处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
行政处罚算是属于违法但并不一定属于违纪,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人员进行的处罚,而被行政处罚的人都是有违法行为的,而违纪是提违反党内纪律的违纪行为进行的纪律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警告。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 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行政处罚法是规定行政处罚中的缘由、过程,依据,决定的作出等程序性规定,属于行政程序法。行政处罚法,是一部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它规定的主要是政府怎样来处罚一般违法行为的,这种违法行为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
我国环境行政诉讼的内容:要求履行职责之诉,即环境保护法律主体中的公民或者法人,向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起的、要求法院令他们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所规定的职责的诉讼。
对环境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享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