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03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原则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按需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设区的直辖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多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各级仲裁委员会
临时工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是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是不适用约定管辖。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争议案件一般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但是如果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那么就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是提起诉讼的话,那么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其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
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仲裁委员会由
劳动仲裁委员会不受理的情形包括: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申请人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
劳动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提交的材料如下: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2)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请理由和要求,一式两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 (3)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相应的委托代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