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17
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事实婚姻欠缺婚姻的条件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必须经过结婚登记,才能成为合法的夫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没结婚不能告重婚罪。因此,若已与配偶领取结婚证,为合法夫妻关系,配偶又与他人同居,或者领取结婚证的,则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配偶的刑事责任。若己方尚未领取结婚证,则按照我国民法典规定未经合法登记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无法告重婚罪。若构
离婚了如果未过追诉期是可以告重婚罪的。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一般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外,无过错方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
婚外情不可以告重婚罪。 构成重婚罪的包括两种情况: (1)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也就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
以下情形属于无效婚姻: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以下情形属于可撤销婚姻: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
如果双方构成事实婚姻的,是不可以因为分居而自动解除的,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解除。 (一)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离婚案件法院一般会在六个月内审
重婚不属于可撤销婚姻,不受法律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可撤销婚姻的原因有两种: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构成重婚须具备两个要件: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或者说前一婚姻关系仍然有效存续。 这是构成重婚的前提条件。 如果双方均没有婚姻关系的存在,是未婚、离婚或丧偶的人,自不构成重婚。 如果一方或双方虽有婚姻关系,但其婚姻已被
离婚以后事实婚姻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94年以前的事实婚姻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因为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实婚姻在我国的法律上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事实婚姻的双方是合法的夫妻,所以可以诉讼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有以下要件: 1.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2.男女双方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3.同居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