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8
《民法典》规定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女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与亲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恢复。法定继承的第一顺位是配偶、子女、父母。
《民法典》规定收养关系产生的法律效力是被收养人以及收养人成为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双方互为彼此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成立收养关系必须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解除收养关系也需要进行登记。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
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法律后果: 1、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2、因解除或终止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3、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仍然有效。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
1.解除收养关系后,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自行恢复。2.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是否恢复,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3.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养子女未成年的,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和亲生
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关系的终止一般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履行一定的终止程序,任何一方不得自行解除收养关系。养父母和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的,不能一起生活的,可协商解除收养关系,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
收养的法律效力是: 1、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2、养子女与生父母及
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关系与收入分配之间的关系是: 1、不平等性。因为所有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的不同,主要由其决定,由其产生; 2、社会法律义务与风险责任不同。劳动关系中社会法律义务和风险责任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由于自身没有能力或不愿去承担这种义务和风险
变更抚养关系的途径有:协议、起诉等。且当事人起诉变更的,应当就抚养的一方因患病、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等不适宜再抚养的相关事实进行举证,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才会支持变更。
劳动关系不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方法有: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如果单
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受理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除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以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属于非法同居。 非法同居,现在应当称为非婚同居,第一是男女双方未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