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6
工伤待遇的仲裁管辖规定:该争议一般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两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而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动关系确认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用人单位所在地、合同履行地。 1.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这是地域管辖原则的体现,也是工伤待遇争议案件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2.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是级别管辖原则的体现。也就是说,工伤
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是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案件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形: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约定管辖法院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理的,约定管辖无效。 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形看情况而定并非所有纠纷案件都适用约定管辖权。合
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形主要是违反了法定管辖规定的情况。管辖原则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
确认合同效力案件确定管辖的方式: 1、当事人约定与争议有联系的地点的法院为管辖法院的,按照约定确定; 2、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为管辖法院。
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形有七种,包括建设工程施工等不动产纠纷、码头装卸等港口作业纠纷约定管辖违反专属管辖的;直接约定由基层、中级或高级法院管辖可能因违反级别管辖的;约定由守约方法院管辖起诉时无法确定的;直接约定由市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起诉时无法确定
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形如下: 1、直接约定由基层、中级或高级法院管辖可能因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而无效; 2、建设工程施工等不动产纠纷、码头装卸等港口作业纠纷约定管辖违反专属管辖,约定无效; 3、约定由守约方法院管辖起诉时无法确定的,约定无效; 4
是有效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书面选择与合同关系密切的五个联系地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同时依据民诉意见的,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
两类人可提起工伤认定: (1)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2)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所在单位应当自
工伤认定管辖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用人单位所在地是指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