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6
隐名股东协议是有效的。隐名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出资情况,与显然股东签订协议,相关情况是需要由双方协商来进行认定的,具体情况下还需要对涉及到股权的收益分配情况进行认定。 隐名股东的风险分为以下情况: 1、显名股东拒不转交投资收益。隐名股东投
隐名股东协议无效的情况: 1、代持协议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侵害其他股东有效认购权的; 3、协议程序、形式、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 4、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转让股权的; 5、其他无效情况。
有效。合同有效与是否是隐名协议无关,若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则合同本有效。
公司的显名和隐名股东之间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受法律的保护,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是相对应的,隐名股东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但是不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公司的经营,参与股东大会。
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签订的协议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是有效的,比如双方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协议书中的约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相关约定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另外,隐名股东的
隐名股东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在我国法律条文中也没有这一名词。在司法实践中,隐名股东是指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并且以他人名义记载为公司股东,被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公司股东的实际出资人。与其相对应的是名
挂名股东协议满足以下条件就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挂名股东协议无效: (一)一方
隐名股东指的是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通常不在工商登记名册内,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协议具有约束力,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东的具体全部权利。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备有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行使股
隐名股东,也可被称为“实际投资人”,主要指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或者是因为某种原因,借用他人的名义成立公司,或者借用他人名义进行出资,并且在成立的公司的章程中、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中,都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点: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享有对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情况或信息真实了解和掌握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基础性权利。根据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隐名股东想要从公司外部进入公司内部直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应参照《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