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9
夫妻离婚后,抚养权归男方,女方代养在法律上可以,男女双方仍然要承担抚养、教育、保护孩子的责任和义务,男方要承担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的义务。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法律规定,女方父母没有直接探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
对方不给抚养费也不可以因此终止其对孩子的探视权。根据现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除非是不直接抚养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直接抚养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法中
不出抚养费也有探视权。不得以减免抚养费为由,限制或剥夺另一方探望子女等权利。抚养费是不直接与孩子生活的一方承担抚养义务的表现,探视权是不直接与孩子生活的一方享有的权利,两者不相影响。即使未支付抚养费,也享有探视权,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离婚对方不要抚养费以后有探视权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抚养费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且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权,直接抚养的一方具有法定协助义务。
不给抚养费也有探视权。 是否支付抚养费与探视权没有直接的联系。 抚养费是支付给孩子生活等方面的费用,照顾孩子的一方可以自己放弃,是和孩子住的一方的权利。 探视权属法定的权利,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 根据《民法典
中止探望权的惟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 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民法典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例如探望权人与子女
不让探视不可以不支付抚养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在抚养子女方拒绝对方探望子女时,并不能免除抚养费的给付义务,对于该行为应当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探望权。
离婚后女方不支付抚养费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都有抚养义务,抚养义务不随着夫妻婚姻关系的终止而终止,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仍然有权要求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履行相应的抚养义务,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
离婚以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女方有探望权。 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
不允许探视也不可以不支付抚养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这是法定义务,不得以对方不让探视为由拒绝履行义务。如果对方不让探视孩子,可以与对方协商;或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探视权。
离婚女方不可以不付抚养费。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女方抚养孩子,则男方负担抚养费,男方抚养孩子,女方应支付抚养费。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