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16
责令改正并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或者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而责令改正不属于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也不属于对财物的限制。
责令改正不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是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或者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而责令改正不属于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也不属于对财物的限制。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违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责令违法人员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改正的期限由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决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限期整改的期限,被处罚单位要在期限内整改完毕。
责令改正不是行政处罚,而是属于行政命令。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警告、通报批评;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等。
实施行政处罚时一般必须责令当事人改正。责令改正的本意是要求违法行为人有错必纠,任何一种违法行为,不管是否需要予以处罚,首先都要纠正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本质上是教育性的,而不是惩罚性的,不属于行政处罚。
限期改正是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扣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行政拘留等。而限期改正属于该范畴,也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的一种惩戒行为。
责任限期改正是一种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扣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行政拘留等。而限期改正属于该范畴,也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的一种惩戒行为。
行政机关对于违法行为人处以的责令关闭搬迁的措施,是属于行政处罚的相关范畴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
责令停工属于行政处罚,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的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个月;但是当事人如果是不服复议决定之后起诉的,诉讼时效是十五日,自当事人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开始计算。
责令改正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也并非行政处罚的一种,是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是行政处罚的一个程序而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由此可见,责令改正
不是。《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是以下几种,里面没有包括责令限期改正,所以责令限期改正不是行政强制措施: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