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0
行政法律行为只有两种,没有三种。一种是抽象行政行为,另外一种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法律行为就是政府依法行政行为,也就是国家主体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直接或间接地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有两个最主要的种类,具体如下: 1、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处罚。具有法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
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后如果发现撤销行政处罚的决定是错误的,是可以重新进行处罚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被撤销后,如果发现撤销行政处罚的决定是错误的,是可以重新进行处罚的,公民有权对行政处罚进行监督。
对同一违法行为,一个机关已经给予处罚的,其它机关不应再次给予相同的处罚,否则就违背了过罚相当的原则。至于已经给予其它种类的处罚,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所谓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基于同样的事实和理由给予两次或两次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的处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撤销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发现其违法或不当,由有权机关予以撤销,使相应行政行为失去法律效力。撤销是针对一般违法或者不适当行政行为而言的。
1、公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假定该行为合法;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 2、具体行政行为生效的效力: (1)确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不得随意更改:已确定的行政决定,公民无权自行变更;已确定的行政执法行为,非经法定程序
行政法律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法律行为就是政府依法行政行为,也就是国家主体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直接或间接地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有职务过错、行政过错。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1、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 2、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3、作为行政违法客观要件的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
依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申请步骤如下: 1、复议申请。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复议受理。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