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治安管理处罚法》之“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一、行为特征: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和健康权。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殴打他人的方式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尚
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伤,均可以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殴打他人的行为方式、行为地点和伤情轻重等,应当作为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3、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2、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3、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三、执法实践问题:
1、如何认定殴打他人违法行为“情节较轻”
一般是指没有构成轻微伤或者主观过错比较小等情形。但行为人的动机、手段恶劣的,即使被侵害人没有构成轻微伤,也不宜适用“情节较轻”的处罚。殴打他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
(1)、亲友、邻里、同事、熟人之间因纠纷引起,双方均有过错,伤害后果较轻的;
(2)、在校学生之间发生殴打,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3)、行为人的殴打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4)、伤害后果显著轻微的。
2、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必须明知
2007年1月8日公安部印发的《公关机关执行有关问题的解释(二)》(公通)字[2007]1号)第7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2款第2项规定行为的处罚,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殴打、伤害的对象为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
3、如何区分结伙殴打他人与寻衅滋事中结伙殴打行为的界限
结伙殴打他人,是指多人结成团伙同时殴打他人,被殴打的对象是无辜伤害者,不一定是团伙。根据《公关机关执行有关问题的解释(二)》(公通)字[2007]1号)第8条规定,“结伙”指两人(含两人)以上。结伙殴打一般是指出于私仇旧怨、争夺地盘或者其他动机而结成团伙打架斗殴。其他动机是出于藐视社会公共秩序,寻私仇或者谋求某种非法利益。同时,二者侵犯的客体不同。结伙殴打他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而寻衅滋事中结伙斗欧行为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
4、对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的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否可以适用治安调解
为构建和谐社会,化解社会矛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明确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因此,公安机关在处理殴打他人的治安案件时要适用调解优先的原则,对符合调解条件的案件要依法调解。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有关规定,对不适用调解处理的殴打他人案件作了明确规定:雇凶伤害他人的;涉及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结伙(聚众)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累犯;多次殴打他人的,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5、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殴打他人,可否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2005年7月8日《对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256号)的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6条、117条对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中违法侵权行为的处理也作了明确规定。
6、对临时起意共同殴打他人的,如何处理
本行为中的结伙既包括临时起意的结伙,也包括长时间纠集成伙的结伙。因此,对临时起意结伙殴打他人的,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处罚。
7、对用人单位体罚、殴打劳动者的,如何定性和适用法律
《劳动法》第96条第2项规定,用人单位体罚、殴打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该法并未设定罚款处罚的具体处罚幅度,因此,可将上述条款视为指引性条款,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对用人单位体罚、殴打劳动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以殴打他人定性处罚,其法律依据应当直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
8、对保安员殴打他人的,如何定性和适用法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规定,保安员殴打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规定中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属于指引性规定。因此,对保安员殴打他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定性为殴打他人。如果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吊销保安员证,并依法应当予以治安管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其法律依据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如果对行为人依法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但无需吊销保安员证的,其法律依据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如果其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违反管理行为,仅应当予以训诫的,其法律依据应当适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