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0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等。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动产抵押生效要件有:当事人要签订相应的抵押合同,该抵押行为应当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
办理流程如下:1、抵押窗口办理人员一次性告知所需要的资料,准备资料。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向动产抵押机关办理。3、材料齐全的,由动产抵押办理机关当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日期。4、整理材料,归档备查。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下列财产不得用来抵押:土地的所有权;法律禁止抵押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以及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等。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可以抵押的不动产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不动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不动产;等等。
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可以采取以下方法来降低抵押财产的价值: 1、如果抵押人的行为足以降低抵押财产的价值,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2、抵押财产价值降低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价值,或者提供与降低价值相对应的担保; 3、果
房产抵押证明是可以不办理,一般抵押房产有抵押合同,所以是可以不办理抵押证明的,如果特殊情况下需要办理,建议咨询当地房管局部门,也就是房产抵押证明在哪里办理要看是在什么地区,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屋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