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0
抵押人在其财产设定抵押后,仍享有对抵押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人仍可以就抵押权享受优先受偿权。 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
(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四)抵押
债务人能抵押的财产有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例如土地上的庄稼;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以及交通运输工具,例如机动车、船舶。但是上述财产必须是债务人有权处分的财产。
房地产抵押权的对内效力如下: 1、先受偿效力; 2、房地产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效力; 3、房地产抵押权所涉及的物的范围效力; 4、抵押物价值保持的效力。
以下房产是不被允许抵押的,土地上无建筑物、构筑物和在建工程的,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农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所有权有争议的房地产和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不得抵押。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益事
房屋抵押的特征有:房屋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房屋抵押人将房屋抵押后,并不丧失房屋的所有权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有权处分的房屋进行抵押的,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房产不得抵押的情形: 1、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地上没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在建工程的,纯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抵押;乡、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是已经依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房屋抵押权的特点有: 1、房屋抵押权是一种从属主债权的权利,原债权债务关系为主合同,房屋抵押为合同,以原主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不能独立存在; 2、房屋抵押权具有特定性,一方面,抵押房屋是特定的,房屋抵押设定后,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房屋抵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房产)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
它们的顺序为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受偿。无论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设立时间谁在前,留置权一律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受偿。抵押权应优先于质押权受偿。但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未经登记的抵押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抵押权人对抵押房地产的处分,因下列情况而中止: (一)抵押权人请求中止的; (二)抵押人申请愿意并证明能够及时履行债务的,并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三)发现被拍卖的抵押物有权属争议的; (四)诉讼或仲裁过程中的抵押房地产; (五)其他应当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