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0
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中止孩子的探望权。一般情况下,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如果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
法律把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作为探望权中止的惟一法定理由。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中止事由有下列情形: 一、探望权人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 二、探望权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与他人接触或有传染可能的疾病。 三、探望权人对子女有违法行为的
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来申请中止探望权: 1、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在对方行使探望权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下,向法院申请中止对方的探视权; 2、不能行使探望权的一方起诉要求强制执行的,抚养子女的一方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
自愿中止探望权是不可以的,探视权中止只能由人民法院判决。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行使探视权需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中止探望权恢复如下:探望权的恢复行使是指权利人在依法停止行使探望权的原因消失后,有权再次探望子女;要求恢复探望权的主体一般是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在特定情况下,直接监护人或者法定监护人也可以出于维护子女利益的考虑,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权利人行
探望权的中止原因如下: 1、探望权人有影响子女身体健康的疾病。 2、探望权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3、探望权人对子女有性侵犯或者暴力行为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
当事人能通过下列方式中止探望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中止的能中止探望权。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子女不愿意被探望,探望对子女产生不良影响,探望人对子女有侵权或犯罪倾向的;探视方对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响等的,直接抚养
根据法律规定,中止探望权恢复的方式是在被依法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事由消失后,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探望。请求恢复探望权的主体,一般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
探视权中止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离婚协议中可以约定关于探望权的违约金,只要协议符合以下条件就是有效的: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签订协议时意思表示真实; 3.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