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3.28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 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3、客体要件: 客体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4、客观方面: 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
《劳动法》对雇用未成年工的规定有: 1、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2、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
用人单位在招聘贤才的时候是需要满足劳动法的规定的,在招聘的时候需要明确好应聘者的年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是不可以招聘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是不能够雇佣童工的,要是违反此规定的,劳动局有权处以罚款,情节更加严重的,
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特殊主体。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佣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和处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本罪所雇佣的对象限于童工,即不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雇佣已满16周岁的人从事劳动的,不能构成本罪。第二、雇佣童工所从事的必须是危重劳动。须具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方能构成本罪: 1、雇
童工,指在商业或工业中雇用的未成年工人,尤指违反禁止使用一定年龄以下儿童法令而雇用的行为,而我国的童工是指雇佣使用年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工人。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1、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佣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2、《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劳动管理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的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劳动法》规定的雇佣童工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雇佣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工作。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则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如果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认定为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客体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上是故意;客观上是实施了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童工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且情节严重
用人单位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 1、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客体要件:侵犯客体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4、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客体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犯罪对象是童工。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