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9
控股股东的权利如下: 1、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改制重组时应当确保分离社会职能、剥离其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机构和福利性机构及设施不得进入股份有限公司。 2、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损害股份有限
公司控股股东的规定如下: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总资本的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有限公
股东的股权及股东权益有: 一、股本,即按照面值计算的股本金; 二、资本公积,包括股票发行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资产价值; 三、盈余公积,分为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 四、法定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5%一10%提取; 五、未分配利
二者区别如下: 1.持有股份不同。非控股股东持有股份有限公司30%以下的股份。控股股东持有股份有限公司30%以上的股份。 2.表决权不同。非控股股东没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表决权。控股股东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股份有限公司30%以上的
股东未实际出资能享有股东资格。法律没有规定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因此丧失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是指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身份和地位。具有股东资格,意味着股东享有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各种权利;同时,也意味着股东应承担的相应义务,主要是指在出资
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如果其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对于股东未按期缴付出资的责任是: 1、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不足,应当及时向公司足额缴纳。 2、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当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股东应该补足其差额
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控股股东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
公司确认隐名股东之诉的规定有: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订立的代持协议,对且仅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2、投资权益的归属一般归隐名股东,但未经变更登记,隐名股东不享有股东权利; 3、其他规定。
公司成立后,已经出资的股东以假财务报表、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关联交易等方式抽逃出资的,是公司法禁止的行为。抽逃出资的行为会损害公司、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一、对公司要承担的责任公司对抽逃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其补足出资,且抽逃出资的
只要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对实际出资、实际享有权益作出明确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并得到双方认可,且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公司的经营,行使股东的权利,同时得到公司其他半数股东的认可,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就应该予以确认。
出资股东对未出资股东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出资不实的,应当补交出资,其他股东应当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股东若没有按章程约定的义务缴纳出资额,则他应该承当两种责任: 1、向公司补足出资; 2、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实际出资未载入股东名册在一般情形下享有股权。如果有出资证明书,也能证明该股东享有股权。一般情况下,谁出资认购股权,谁就享有股权,合理合法。但股权的确认,是不能机械地运用上述规定进行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