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9
建筑工程合同的标的有以下特征: 1、特殊性,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即主要作为基本建设工程的各类建筑物、地下设施附属设施的建筑,以及对线路、管道、设备进行的安装建设; 2、固定性; 3、不可替代性。
建筑工程合同的担保方式有,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担保人担责,而连带担保是指,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请求担保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担责。担保方式还可分为违约金、质保金等类型。
建筑工程合同是指一方约定完成建设工程,另一方按约定验收工程并支付一定报酬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对于建设施工合同需要审查诉讼主体的资格。 2、需要审核建设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3、建设施工合同需要约定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的违约责任。 4、建设施工合同都涉及到工程质量的保修与保证问题。
案由,是指是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有以下案由: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价
建筑工程合同解除的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承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或者超过资质等级的; 2、有违法承包、分包、委托、分包行为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违反招标投标效力规定的; 4、违反工程建设标准规定的; 5、低于成本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2.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的(“挂靠”); 3.必须招标的未进行招投标或中标无效: 4.违法分包。 5.转包。承包人承揽
建筑工程合同的标的有以下特征: 1、特殊性,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即主要作为基本建设工程的各类建筑物、地下设施附属设施的建筑,以及对线路、管道、设备进行的安装建设; 2、固定性; 3、不可替代性。
施工合同标的有其特殊性。建设工程合同是从合同中分离出来的合同,也属于完成工作的一种合同。与承揽合同不同的一点是,建造合同的标的是房地产建设工程。正因为如此,施工合同具有内容复杂、履行周期长、投资规模大、风险大的特点。建筑工程一般都是在露天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
(1)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 (2)调解解决。在有关组织(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中间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当
建设工程合同根据是勘察、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的不同,其内容也不同。《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