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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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对违反公司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子项名称
对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处罚
5
实施主体
北海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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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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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北海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北海市工商局各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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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9-3088623
监督电话
0779-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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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1.《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国家主席令第8号修订)
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六十六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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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北海市内经北海市工商局登记,存在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行为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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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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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六十六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六十六条规定:
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
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第六十六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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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北海市工商局在北海市辖区内行使对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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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
时限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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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流程
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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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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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广西工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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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3.审查责任: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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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6.应当依法移送
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
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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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4
1.受理立案环节:未经批准擅自决定受理或立案;收受好处,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玩忽职守,不能立案的立案;超越职权,擅自销案等。
中
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建立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行政处罚事项受理、立案的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
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案件承办人
2.调查取证环节:无故拖延案件调查取证;违反办案程序,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没有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不履行告知、回避义务;利用职务之便向行政相对人索取、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高
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案件;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建立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严肃处理。
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案件承办人
3.审核决定环节:接受他人请求、收受他人好处,网开一面,为违法当事人说情,干扰办案;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违反办案程序或造成错案、假案引起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败诉;没有认真审查案件,造成审批和实际处理不一致。
高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严格层级审批制度,认真审核;坚持处罚意见承办案件科室集体合议制度,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案审委员会或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公正的处罚决定;对案卷进行抽查评查,加强对处罚实施过程的监督,加强政务公开。
局领导、案件核审机构负责人、案件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