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6
区别如下: 一、定义不同。《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 二、目的不同。《民法通则》的目的是为了保
民法总则遗嘱监护中被指定监护人不愿意,那就按照法定监护顺序确认监护人。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有关单位或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监护人的监护。所谓有关单位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关组织只能在被监护人近
意定被监护人应当是年满十八周岁、智力水平和精神状况正常的自然人。合同的相对方也就是意定监护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监护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作为意定监护人的自然人可以是意定被监护人的近亲属,也可以是与其关系密切的其他人。
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为目的: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2、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民法总则新规监护制度的理解: 一、监护制度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二、享有监护权利,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称为监护人; 三、监护制度的设立完全是为
监护人的范围有下列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以下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父母,外祖父母; 2、兄弟姐妹;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必须经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
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有下列人担任: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监护人的义务有两项:一是监护,二是抚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
民法总则的近亲属规定与监护人相关的内容有:作为未成年或者其他疾病的病人都需要监护人,而如果法定的监护人因为各种原因没有或者失去监护能力的,就可以由近亲属来监护。
调解时应遵循的原则有: 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另一层含义是平等保护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
老年人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其配偶、子女、其他近亲属都可以担任监护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原则是: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