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01
房屋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房屋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对其自住房屋进行实际控制,按照房屋的性能和用途进行利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置房屋收取房屋产生的经济
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方式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包括依法建造房屋、依法没收房屋、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添附房屋;继受取得包括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房屋。
房屋所有权的继受取得的形式包括买卖、赠与、继承。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一)原始取得,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依法建造房屋。 (2)依法没收房屋。 (3)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 (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 (二)继受取得,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 (1)
所有权的继受取得又称为所有权的传来取得,是指基于一定法律事实,依赖于他人意思表示而取得物权。如因买卖、赠与取得物的所有权。 1.买卖合同。民事主体双方达成协议,出卖人一方将出卖财产交给买受人一方所有,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价款。通过买卖,
1、房屋共有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法律效力实质上是相同的;2、办理房屋共有权证的房屋由两个及以上共有权人共同所有,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其中共有又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3、颁发两者的机构和方式不一样。共有的房屋,各方协商下推举的持证人保管房
权属登记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总登记是一种针对所有房屋产权的普遍性登记,在登记时,不论房屋状况、权属状况有无变化,房屋产权人均有义务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初始登记是指新建房屋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
房屋所有权登记包括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权属登记。除此之外,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而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买卖、赠与、交换等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承取得。原始取得,是指依法依原所有权人的意志,对初始取得的财产或者不按照原所有权人的意愿,取得的财产的所有权。继受取得,又称转让取得,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从原所有权人手中取得的某项财产的所有权。《中华
取得房屋产权证后房屋所有人的权利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产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人是房屋所有权的拥有者,可以依法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包括依法建造房屋、依法没收房屋、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添附房屋;继受取得包括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