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1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方式有: 1.简易程序的: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制作处罚决定书以及备案。 2.一般程序的:立案,调查取证,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与申辩,作出处罚决定,送达。
经调查后的行政决定一般根据调查结果,分为:不存在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存在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不能不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行政处罚应当二年内作出处罚决定,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一是接受处罚,履行处罚决定。二是不服决定的,15日内到该行政机关上级进行复议或者一定期限内到法院进行行政诉讼。在复议,诉讼过程中,不停止处罚决定。
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处罚是不可以加重处罚的。对于错误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变更行政处罚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
公民自知道该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可以提出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需要告知被处罚的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接下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
《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缴纳罚款的期限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但一般来讲,3日、5日、7日这些较短期限都应当理解为工作日; 因为本身时间较短,如果算自然日,赶上节假日国家机关不上班,就会使得公众丧失期限利益,显然是不公允的。其他应理解为自然日。
没有明确缴纳罚款的期限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但一般来讲,3日、5日、7日这些较短期限都应当理解为工作日,因为本身时间较短,如果算自然日,赶上节假日国家机关不上班,就会使得公众丧失期限利益,显然是不公允的。其他应理解为自然日。
行政处罚要在九十日内作出,该期限从行政机关立案之日起计算;但是如果符合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条件的,行政机关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并及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