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1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二年内作出,我国相关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决定没有送达的后果有两种不同情况: 1、如果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后不公没有送达处罚决定而且没有通过其他途径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则行政行为没有成立。 2、如果行政机关没有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但是却通过其他途径告知了当事人处罚决定及其
行政处罚作出后未送达,如果是行政处罚机关没有采用直接送达、公告送达等任意一种方式送达给相对人而造成的,行政处罚决定不生效;如果是不能送达给相对人,但是行政机关通过其他的方式使相对人知道该处罚决定的,则处罚决定生效,但是有效力瑕疵。
行政处罚应在发现之日不超过二年时作出。如果行政机关在二年内发现违法行为的,可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但超过二年,行政机关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则不再予以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我国行政处罚法并未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生效时间,但相关履行处罚决定和未按决定履行处罚义务应招致何种法律后果的条文均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是自送达给当事人之日起生效,除了处罚决定书上明确了某具体时间履行外,一般均应当立即开始履行决定
行政处罚应在发现之日二年内作出处罚,我国法律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机关对于违法行为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在发现其违法之日不超过二年时作出。如果行政机关在二年内发现违法行为的,可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但超过二年,行政机关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则不再予以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从立案到结案一般是九十日内。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行政机关需要在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是对于能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行政机关也可以当场作出决定。且不能超过二年的追究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