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0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破产清算的原因主要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
破产原因是指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的状态。对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评价: 第一是债务人对到期债务是否有即时能力清偿; 第二是债务人的资产是否足够抵偿其所有债务(无论到期与否)。
离婚的原因有很多,根据民法典,主要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方被宣告失踪;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离婚的主要原因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破产的原因是: 1、不能清偿(或支付不能)。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债务已到清偿期;是金钱或可以金钱评价的债务;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偿还。 2、债务超过(或资不抵债)。企业负债超过实有资产;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债务不论是否到期都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而引起的清算。 二、政府命令公司解散而引起的清算。主要是因为公司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或危害了公共利益,以及公司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导致对社会管理秩序的严重破坏。 三、公司破产而引起的清算。
破产清算的原因一般公司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以及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法院经过实际审查后认为确实符合破产条件的才会宣告破产。
破产清算的原因有: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而引起的清算。 二、政府命令公司解散而引起的清算。主要是因为公司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或危害了公共利益,以及公司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导致对社会管理秩序的严重破坏。 三、公司破产而引起的清算。
公司解散事由是:股东或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公司依法宣告破产;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且不续;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公司被依法强制解散、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或撤销后转注销。
公司注销的原因有: 1、股东或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 2、公司依法宣告破产; 3、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且不续; 4、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5、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6、公司被依法强制解散; 7、公司吊销或撤销后转注销。
有以下原因解散而清算: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