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师兄 > 法律常识 > 房产纠纷法律常识

土地承包延包问题

更新时间:2022.07.05

专题首页 法律短视频 律师说法 专业问答
行动指南
(一)争议观点 对二轮承包期限届满后延包的期限设定问题,也有三种不同主张:一是主张继续沿用30年期限;二是建议延长到70年以便和国有土地保持一致;三是主张不设定承包期限,或者将承包期限定为“长久”,从而充分保障农户土地权益,彻底避免短期经营行为,并在真正意义上实现“长久不变”。 (二)方案选择 笔者认为,首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安排应当在土地公有制这一底线的框架下进行。中央明确提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须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不仅提出了“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而且提出要“落实集体所有权”。因此,在改革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时,虽然稳定承包关系并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是改革的总体方向,但仍应当坚持区分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否则将会导致土地所有权被架空而无法落实。从债权到用益物权的转变,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的极大强化,但在这一权利强化的过程中必须给土地所有权人保留必要的地位和权能。按照传统的用益物权理论,有期限限制是用益物权区别于所有权的一个重要特征,即便后来发展出来的永佃权突破了这一期限限制,但永佃权人仍需要向土地所有权人交纳佃租,也正是这一交纳佃租的行为有效宣告了土地所有权人权利的存在,从而不至于使土地所有权丧失其本质。结合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如果未来取消期限限制,同时又继续实行现有的无偿承包制度,则农户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将成为一种既不用向土地所有权人交纳任何费用,又可以永久无限期使用的权利,其和土地所有权的区别将彻底名存实亡。 有鉴于此,在二轮承包期限届满后的延包方案中,无期限限制与无偿承包只能择其一:或者继续实行无偿承包,但必须设定承包期限,而不能是永久承包;如果不设定期限限制,实行永久承包,则必须向土地所有权人交纳承包费。只有如此,方能确保“土地公有制底线”不被突破。 综合考虑上述两种方案,在延包时实行无期限限制的承包,不再设定承包期,更符合中央“长久不变”政策的要求,“落实集体所有权”的目标也才能更好实现。因为,如果设定承包期,无论是30年还是70年,都无法避免承包期限届满前的短期行为,也无法摆脱到期时如何制订延包方案的各种争议和麻烦。不仅如此,从目前来看,30年承包期内不调整承包地的政策在很多地方执行时尚且面临较大压力,如果实行70年承包期,并且承包期内不调整承包地,压力会更大,70年的承包期反倒不利于稳定承包关系并保护农民利益,“长久不变”政策将无法落实。正如有学者所言,“设定一个有年限的承包期,给农民的信号是到期以后承包土地可能不再由他使用和收益,这不利于农民形成对承包土地的长远预期。因此,‘长久不变’应是指在一个时点后,农民与所承包土地的关系不再变更,不仅农民与其所承包土地形成长久关系,而且农民对所承包土地拥有长久物权。”因此,笔者建议下一轮的承包不设定承包期,实行“永久承包”,但为了避免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所有权的混淆,必须实行有偿承包。 在当前我国粮食价格持续高于国际市场,国家要对农业投入大量补贴的情形下,让农民向集体交纳承包费是否会导致农民种田意愿的进一步下降,从而既危害我国农业产业发展也损害农民利益呢?笔者认为,土地所有权人对农民承包土地收取费用属于私法关系的范畴,国家对农业的补贴则属于公法关系的范畴,二者不能混同或者捆绑,土地所有权人对承包土地收取承包费并不影响国家继续实施农业补贴。不仅如此,承包费的收取既可以宣告土地所有权的存在,还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当前大量存在的“空壳集体”问题。随着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收益的壮大,有地农民与无地农民之间因承包地占有不均带来的利益差距也会被弱化,因为无地农民可以基于其成员身份公平分享集体土地发包收益。事实上,有学者的调查也表明,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所有权主体身份向集体成员收取一定的地租存在民意基础。 三、结论 以坚持土地公有制底线为前提,以落实中央关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的重大决策为目标,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理念为指导,以三十多年来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发展演变的脉络为参照,结合现代法治和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笔者就我国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期限届满后的延包方案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分配方案 在二轮承包期届满后,原则上以农户为单位坚持原有承包地块和面积不调整,继续延包;在二轮承包期内已经整户转为城镇户籍的,丧失农民集体成员资格,在二轮承包期届满后不再参与承包,其交回的土地可以酌情发包给无地或者少地农户;少数地方因为各种原因导致现有承包地分配状况极其不公正,2/3以上农户都有重新分配的强烈诉求,并由农民集体成员在自愿基础上通过表决形式达成重新分配决议,而且该决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可以按照农民集体的决议执行,从而重新分配。 (二)承包期限 在延包时实行无期限限制的有偿承包,不设承包期,但承包户需要向土地所有权人交纳承包费;承包费标准可以根据各地具体情形在地方政府指导下由农民集体商议;承包农户对承包地享有用益物权,可以自行耕种,也可以依法流转一定期限内的经营权。 (三)无地农户的权益保障 对于在延包之时没有分到土地或者分地较少的农户,一样可以基于其成员资格平等地分享集体资产收益(如承包地发包收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等)。随着集体资产收益的壮大,有承包地农户和无承包地农户之间的利益差距也将变得不再明显,两个群体之间的利益对抗也会逐步弱化。同时,国家在进城落户和社会保障政策方面对没有分到土地的农户或者农业人口应给予适当的倾斜照顾和帮扶。
律师普法
  • 土地承包合同撤销补偿问题?
    土地承包合同撤销补偿问题?

    因单位撤销而回收土地使用权的,是不需要对单位进行经济补偿的。 承包经营合同解除情形有: 一、经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 二、发包方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己

    2021.02.09 93
  • 土地承包民法典相关问题有哪些
    土地承包民法典相关问题有哪些

    土地承包民法典相关问题有:继承时间必须在土地承包权人死亡后,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继承土地承包权的获得者必须是其户内的合法继承人。林地的土地承包权可以继承,耕地、草地等农用地的土地承包权不可以继承。

    2021.03.15 151
  • 土地承包合同违约损害赔偿问题
    土地承包合同违约损害赔偿问题

    土地承担合同毁约之后,按照法律的规定毁约方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采取补救赔偿措施以及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全部损失原则与合理预见原则是支付赔偿金的应当遵守的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

    2021.02.14 226
专业问答
  • 土地承包的问题,我家承包的土地

    对于农村承包土地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双方协商,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三条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

    2022-11-02 15,340
  • 被迫承包的土地问题

    无效。 1、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2、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2022-12-03 15,340
  • 家庭承包土地土地确权问题

    土地确权登记是一种口头表述,是不全整的说法,严格来说有两种不同的概念,家庭承包土地确权标准一种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另外一种是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你所说的应该是后者。

    2022-08-27 15,340
  • 2020年土地承包大户问题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对土地承包大户规定,在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

    2022-07-14 15,340
法律短视频
  • 有谁想承包土地啊 01:30
    有谁想承包土地啊

    有谁想承包土地,要根据实际需要的承包对象确定。土地发包方一般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者是村民小组来执行的。因此,有想法承包土地的农友可以前往这三个部门进行咨询,如果有愿意转包土地的,则可于协商之后签署承包合同。而承包方式通常有如下几种:

    4,043 2022.06.22
  • 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法 01:35
    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条和第2条规定,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

    3,982 2022.04.15
  • 拖欠土地承包费怎么解决 01:00
    拖欠土地承包费怎么解决

    拖欠土地承包费,一般有以下的两种解决方法,具体如下: 1、协商处理。被拖欠土地承包费的一方,可以先跟承包商协商处理。针对支付承包费的具体时间、具体期限以及具体的支付金额,通过协商的方法,和平解决; 2、如果被拖欠土地承包费的一方跟承包商无法

    4,617 2022.05.11
房产纠纷不同阶段法律问题导航
土地承包延包问题
为您推荐
法师兄法务
您好,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到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