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4
应认定为贪污罪的特殊情形有: 1、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处罚。
贪污罪主体的认定有以下三点: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 (二)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三)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的认定。贪污罪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应当是公共财物、国有财物以及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一)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和行贿罪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和行贿罪10000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动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其中,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 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国有)财物;
1、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是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2、客体要件: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体,不仅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和职务的诚信,但主要侵犯了职务的诚信;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
新刑法九贪污罪量刑标准是: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
共同犯罪从犯的认定: 1、首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次数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仅参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为从犯; 2、在犯罪中实行行为强度通常较小,或者技巧不够熟练; 3、对造成犯罪结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在共同
贪污罪的犯罪特征包括如下: 1、侵犯贪污罪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即同时侵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诚信和公共财产所有权; 2、贪污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挪用、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 3、贪污罪的主体是
首先看法律的具体规定。我国《刑法》第26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此可见,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