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30
逮捕的决定权由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行使。逮捕决定权的行使有以下三种情况: (1)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没有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权力,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具备了逮捕条件,应当逮捕的,应当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由检察院批捕,公安机关实行逮捕行动。目前在我国只有检察院享有批捕权: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决定逮捕或者检察院对自侦案件的决定逮捕的以外,必须经检察院批准。
由检察院批捕,公安机关实行逮捕行动。目前在我国只有检察院享有批捕权,公安机关不具有批捕权,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决定逮捕或者检察院对自侦案件的决定逮捕的以外,必须经检察院批准。
自首可以去公安局或检察院,二者都属于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犯罪嫌疑人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属于自首。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
检察院抗诉可能是二审也可能是再审。接受再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接受二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二审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检察院不可以退回经侦三次,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检察院批捕后请律师是有用的,律师的作用有: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或者申请监视居住;代理申诉和控告、提出辩护意见等。
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的措施并不需要得到检察院的批准,但如果打算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则要向检察院申请批捕,符合条件的,就会予以批准。拘留的条件则是: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
检察院可以自行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自行侦查,也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于补
嫌疑人被检查批捕后,一般刑事案件,约7个月左右。根据规定,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办案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做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检察院退侦两次案件的处理:如果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证据确实充足的,且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